“存款被行长挪用又拒赔”的判决有很明显的疑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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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邮储银行拒赔,银行:当事人委托存款没经常查询》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这个案件大家讨论的比较激烈,而且都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了见解,我认为是观网评论区里质量很高的回复区!
观点有两派,一方观点认为:银行行长虽然没有把利息存入银行,但存在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储户作为善意第三方,应该得到应有的收益;
另一方观点认为:银行也是受害方,除首笔135万本金外,后续产生的利息资金并没有进入银行,银行只承担首笔135的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义务。
但事实上,这件事情的症结并不在于此,而在于对这家银行原行长时某宁的判决存在很大问题!根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即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因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作为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法院对时某宁的定罪不准,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显然这个2430109元时某宁并没有退赔,这才导致后续的民事问题形成死结。我认为,这个犯挪用资金罪的判决是有很大问题的。挪用资金的行为前提是相关资金已经归还,这才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如果截至案发,资金仍然没有归还,那要么定性为侵占资金罪,要么定性为诈骗罪(200多万,十年刑期起步)。
另外,作为一家国有银行,我们退一步讲,即使在案发前时某宁真的把200多万资金归还了,那也应该定性为挪用公款罪,而不是挪用资金罪!
所以,目前这样的判决,存在明显的疑点,难怪银行要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所以,这个时候,应该有请纪委监委的同志出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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