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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观热点:瑞星股份(836717):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快讯 来源 :中财网 2023-05-04 20:01:06


(资料图)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3年 4月 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4月 11日公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年 5 月 2日上午 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谷红军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 8名,均为截至 2023年 4月 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2,8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4.65%。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经办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预计 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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